《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九游会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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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 2020-09-16编辑 : 中原招标 浏览次数 : 次

问:出台《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答:随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与服务体制显得尤为迫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是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监管方式的有力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解决以往单纯依靠行政处罚而监管乏力的问题。本办法正是从信用管理角度出发,加强我市严重失信建筑市场主体管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促使建筑市场主体提高诚信意识、依法经营和执业,从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问:《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有何特点?

  答:本办法共13条,分别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列入原则、列入情形、列入期限、认定依据、列入程序、移出程序、异议处理、重点监管、联合惩戒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本办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适用建筑市场主体广泛。建立了涵盖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建材供应等企业,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的“黑名单”管理体系。

  二是列入情形具体、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将存在下列4种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我委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4种严重失信行为的基础上,根据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建筑市场实际,聚焦安全、质量、环保等监管重点,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列情形进行了适度扩展,并增加了3种情形,即“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方式参与投标的”、“在同一施工周期内,因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类施工扬尘违法行为被处罚4次及以上、恶意制造扬尘污染、拒不整改的”。

  三是为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鼓励信用修复,本办法将8种严重失信行为明确区分为可修复与不可修复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程度相对较轻或者可以通过整改消除的行为为可修复失信行为,其他为不可修复失信行为。前者公示期为6-12个月,经修复且公示满6个月并作出守信承诺后,可以提前移出。后者公示期为12个月,不可以提前移出。

  四是明确了认定依据、列入和移出程序。为提高可操作性,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4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认定依据。按照“认定-申请-报送-核对”的程序,将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和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制作了“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移出)申请表”作为附件。

  五是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动态进行全面核查;(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核查;(三)在安排行政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四)不得将其作为评选表彰对象,已获得的表彰不再纳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同时,我委通报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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